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谋县大沟新村建筑木料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村委会新桥村108国道边,注册号:532328600131641。
经营者:杨冬明,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元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民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铂金大道城市公园广场1幢10层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20594K。
法定代表人:冯自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坤,云南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马泽彦,女,1986年2月4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元谋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元谋县大沟新村建筑木料经营部、云南民鼎(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泽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陈翠连
审判员 李发连
审判员 龚艳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