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2563号

原告: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工业园区08省道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835777678。

法定代表人:李德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李思逸,、实习律师。

被告: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长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0017530。

法定代表人:俞静渊。

原告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平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琼

书 记 员 任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