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60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智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WANGB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苏颖,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余静渊。
原告上海智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3608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48,950.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支付系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8,950.42元的冻结及相等价值的财产与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玲玲
法官助理 张叶航
书 记 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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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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