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智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6080号之一
原告:上海智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WANGB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苏颖,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余静渊。
原告上海智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原告上海智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原告上海智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玲玲
法官助理 张叶航
书 记 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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