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

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4财保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573227M。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盘龙城楚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53416617L。
法定代表人:余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鄂0504财保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万元。被保全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供其存放在公司民用厂房一层的希斯美珂牌贴片机三台、希斯美珂牌波峰焊设备一套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的希斯美珂牌贴片机三台、希斯美珂牌波峰焊设备一套;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茜
审 判 员  殷红霞
审 判 员  周乾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