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

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财保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983252449。
法定代表人:孙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陶琼,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573227M。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关于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鄂0591财保14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364341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申请人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没有诉讼的必要,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账号为17×××80项下的银行存款236434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