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

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财保14号
申请人: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983252449。
法定代表人:孙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陶琼,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573227M。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364341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提供保函予以担保。2020年9月1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364341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