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

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4财保2号
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盘龙城楚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53416617L。
法定代表人:余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573227M。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法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郑 茜
审 判 员  殷红霞
审 判 员  周乾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