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24民初44号
原告:**1,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包工头,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内蒙古众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宏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1与被告**、内蒙古众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宏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0元,应减半收取8520元,免于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海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