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众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宏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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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8民初4号

原告:内蒙古众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宏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繆德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众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兴建筑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宏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蓬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向原告众兴建筑公司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众兴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众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7442元,减半收取计58721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审判员***

二Ο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