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1729民初6464号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迎宾,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在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供应沙石、水泥等原材料后,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对于***已经支付的4万元应予扣除。因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乙方供应原材料以叁拾万元为基准,上打下结款,故对其利息的计算时间以货款满30万元之后计算,即从2018年9月13日计算。被告***作为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在涉案买卖合同履行的委托代理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分支机构,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或提出书面答辩,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应诉、答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9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供应沙石、水泥等原材料,付款方式:乙方供应原材料以叁拾万元为基准,上打下结款,甲方在乙方履行合同后应及时支付乙方货款,不得拖欠。***作为甲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的乙方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18年7月份至2018年9月份开始给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在驻马店市××南湖水系联通一期工程工地供应石子、河沙、水泥建筑原材料。经2018年8月26日、8月27日、9月13日结算,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的代理人***在销货清单上签名结欠原告原材料款339908元。2018年8月30日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的负责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2万元,2018年9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2万元,余款经原告***、***追要未还。
一、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99908元及利息(以29990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至实际履行清结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5元,由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