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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恒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628民初1548号
原告鹿邑县恒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租赁合同期满后,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应为不定期租赁,原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租赁合同承租方为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城人防工程项目部,并加盖了该项目部印章,***为委托代理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问题。截止2020年4月30日,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原告租金483296.95元,被告已向原告付款498000元,被告的租金已足额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租赁物的赔偿问题。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已明确表示丢失钢管21361.1米、扣件5502套、顶丝1244套,已不能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赁物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6日,原告鹿邑县恒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租赁建筑钢管、扣件、顶丝,租赁期限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25日。合同期满后,如继续使用租赁物,合同期限顺延。约定租金:钢管日租金0.02元/米,扣件日租金0.02元/套,顶丝日租金0.08元/套。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承租方每月10日以前支付清以上租赁费。承租方使用租赁物丢失的,按合同价格赔偿,租赁物作赔后,15日内支付赔偿款,逾期未支付赔偿款继续计算租赁费。租赁物丢失赔偿标准:钢管12元/米、扣件6.5元/套、顶丝10元/套。合同签订后,原告鹿邑县恒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先后于2019年1月6日交付被告钢管6739.7米、2019年1月7日交付被告钢管3127.6米、2019年1月9日交付被告钢管2319米、2019年1月11日交付被告钢管3337.6米、2019年1月12日交付被告钢管2430米、2019年1月14日交付被告钢管6433.7米、2019年1月17日交付被告钢管3811.5米、2019年3月7日交付被告钢管3558.8米、2019年3月8日交付被告钢管4035米;2019年3月9日交付被告钢管4071.5米、2019年3月10日交付被告钢管2786.1米、2019年3月11日交付被告钢管1092米,上述合计钢管43742.5米;2019年1月6日交付被告扣件3000套、2019年1月7日交付被告扣件2000套、2019年1月9日交付被告扣件3600套、2019年1月12日交付被告扣件5400套;2019年1月14日交付被告扣件1300套、2019年1月15日交付被告扣件4190套、2019年1月17日交付被告扣件500套、2019年3月10日交付被告扣件2000套、2019年3月11日交付被告扣件4000套,上述合计扣件25990套;2019年1月14日交付被告顶丝900套、2019年1月15日交付被告顶丝1040套、2019年3月11日交付被告顶丝1200套,上述顶丝合计3140套。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于2019年8月11日返还原告钢管4010米、2019年8月15日返还原告钢管3790米、2019年8月16日返还原告钢管3710米、2019年8月22日返还原告钢管3070米、2019年9月10日返还原告钢管7801.4米,上述钢管合计22381.4米;2019年6月9日返还原告扣件3600套、2019年6月16日返还原告扣件6600套、2019年8月15日返还原告扣件3000套、2019年8月16日返还原告扣件3200套;2019年8月22日返还原告扣件2000套、2019年10月24日返还原告扣件2088套,上述扣件合计20488套;2019年6月9日返还原告顶丝1228套、2019年10月24日返还原告顶丝668套,上述顶丝合计1896套。截止2020年4月30日,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原告租金483296.95元,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丢失钢管21361.1米、扣件5502套、顶丝1244套,未能返还,按照约定价格,被告应给付原告赔偿款304536.2元,两项合计787833.15元;被告已付款498000元,抵充租金后,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再支付原告租赁物赔偿款289833.15元。
一、解除原告鹿邑县恒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鹿邑县恒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款289833.15元;三、驳回原告鹿邑县恒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4.1元,减半收取4647.05元,被告负担2823.75元,原告负担182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