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四维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2执2990号
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四维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民终1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2执2990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9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和11月9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账户存款,已查封仓库一间,账户存款均为轮候冻结; 2、于2020年9月21日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仓库一间,仓库被另案先查封,轮候,暂时无法处置。 三、2020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11月9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已告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时间,请及时向我院提交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若未及时提交,造成的后果自负。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新乐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书记员  崔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