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谢某与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802民初1106号
原告张某,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谢某,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内蒙古磐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磐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被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张某、谢某于本案开庭前提出书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款10000元。2020年5月11日,原告张某、谢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某、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谢某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5元,原告张某、谢某预交7075元,由原告张某、谢某负担25元,其余7050元退原告张某、谢某。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