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5民初87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62元,减半收取计12331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