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恢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1720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住巴彦淖尔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组织机构代码:59622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石嘴山仲裁委作出的(2011)石仲裁字第43号裁决书过程中,以(2012)石执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包括违约金2240000元、工程质保金1234063.27元、仲裁费35248.8元、执行费37493元,共计人民币3546805.07元。2012年12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结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39条、40条、44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546805.0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万荣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邵建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