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公安消防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4民初1208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南路紫微园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117202140B,
法定代表人:郑忠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汉族,1985年01月20日出生,公司职工,现住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梅,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巴彦淖尔市公安消防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住所地乌拉特中旗杭盖街。
法定代表人:邓俊平,教导员。
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公安消防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0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并从2019年10月2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乌中旗消防大队拟建设室内训练馆,通过政府招投标方式,由原告中标承建鸟中旗消防大队室内训练馆建设项目。2017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乌中旗消防大队室内训练馆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完成,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签约合同价为3394835元。如发生变更工程量据实结算,最终结算价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在施工过程中,除图纸内容外,被告又增加了许多工程变更内容。有原被告及监理单位三方的工程签证单为证。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内容,并于2019年10月23日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截止到目前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未付清。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诉的巴彦淖尔市公安消防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已经转制,名称发生变更,所诉的巴彦淖尔市公安消防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已不具备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退还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