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002民初2601号
原告:**,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肖国梁,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左木香,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被告的母亲)
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汝水大道6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52908Y。
法定代表人:戢瑜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卫平,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亮光,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下称抚州水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肖国梁,被告**委托代理人左木香,被告抚州水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江卫平、邱亮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52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用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房屋位于临川区青云峰路31号1幢(现叫21栋)5单元405室,紧邻楼上住户是被告**(21栋5单元505室)。2019年2月3日(农历2018年大年二十九),原告打开房门,发现房间里到处都是渗水“霉斑”,同时闻到一股浓重的“霉味”,细看,发现屋内所有房间的天花板都有大面积的渗水“霉斑”,几乎所有的墙面都湿漉漉的,房间里的壁橱,也发生了霉变,开裂,用手摸上去,也是湿漉漉的霉斑。室内各房门因为大面积的渗水而变形,现在室内连房门都关不上,包门框上现在还有“霉泡”,一朵朵的很明显;厨房、卫生间的装饰吊顶,因为渗水严重,亦变形起泡;厨房的吊厨也鼓起了泡。这些装饰材料,房门及壁橱已经受损严重,慢慢地将会霉烂、脱落,壁橱内的衣物,室内的电视、席梦思等都无法使用,损失严重,现在原告无法正常居住。发现上述状况,原告委托亲戚第一时间,联系了楼上房主被告**,其母亲左木香接电话,因为当时**家里没人住,第二天,被告**母亲来看了之后,说是自来水公司的水管破了,漏水到她家门口,然后水又渗进到她家里,而后水再漏到楼下原告室内各房间。对于她的这种说法,我不完全认同,因为此事与她有过几次争辩,其曾说只赔偿800元,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看法及解决方案。2019年2月24日晚上大约九时左右,原告亲戚散步回来后,又到房间查看时,撞见楼上住户被告**父亲和一水管工在他们住房的卫生间维修管道,其中有两根位于洗脸盆位置的白色给水管是刚刚新装上去的,一名水管工正在凿开卫生间的地砖。原告进去问了一声“是这个地方漏水吧?”他们二人没有回答我。2019年3月4日上午,被告母亲和原告亲戚一同到被告抚州水务公司处,去协商如何解决原告的房屋漏水及损失问题,找到一位饶姓经理,其负责外围安装维修,饶经理表示,他只负责维修到位,要赔偿找单位“供水公司”,故原告又电话联系了被告抚州水务公司办公室花主任,并把整个事情跟他讲了,并提出解决漏水并赔偿损失的要求。花主任第二天告知原告亲戚,要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经过第三方鉴定,确定漏水责任,供水公司现在是不会协商并赔偿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47278.87元。
被告**辩称,1、原告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自身关闭门窗有很大关系,原告自身要承担一定的责任;2、主要原因是因为被告抚州水务公司漏水造成原告的损失;3、我觉得我没有责任;4、四楼最早发生发霉的地方是在客厅的东侧靠门口,和主卧靠楼梯间的橱柜,我五楼发霉的地方和四楼发霉的地方一致,并且鉴定的那天没有滴水。
被告抚州水务公司辩称:1、形成霉点是与原告长时间的密闭门窗,并且家中无人居住有很大的关系;2、被告抚州水务公司的漏水点是在六楼的楼梯转角,短时间的漏水也不会渗到四楼原告家中,即使漏水也是先漏到五楼,并且形成霉点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原告家中的霉点和被告抚州水务公司六楼漏水无关;3、四楼有漏水的话也是因为五楼的漏水导致的,结合自身不通风,导致发霉,与被告抚州水务公司无关,希望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对被告抚州水务公司的诉求。另外,我们的漏水点很小,是在原告和被告**对面的六楼墙面上,我们可以现场复原;从现场来看,四楼的漏水很严重,墙体都是湿的,还有滴水,我们六楼的漏水到四楼没有流水的痕迹,五楼的门口有一个穿电线的孔洞,即便有流水也会从孔洞流走,不会渗到墙里,所以四楼的霉点与我们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在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31号(原印机厂宿舍21#楼)各有房屋一套,原告**住1幢5单元405室,被告**住1幢5单元505室,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9年2月3日原告发现自家房间、客厅的墙面、天棚、木质衣柜等处出现渗漏、发霉并发出一股浓烈的“霉味”,原告在对渗漏原因进行排查过程中,发现自家房屋的渗漏与楼上被告**家中安装的给水管渗漏和被告抚州水务公司在楼梯间安装的给水管破损漏水有关。三方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5200元(庭审中变更为47278.87元)。并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房屋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其漏水渗水造成其房屋损失金额进行司法鉴定。
经本院委托,2019年6月13日,江西诚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诚鑫[2019]建鉴字第CXJSS19007号建设工程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房屋405室受损(因渗漏)主要原因是楼上505室阳台给水管道渗漏和楼梯间给水管道破裂导致,划分建议为(详见405室平面示意图)1-4轴/E-B轴范围受损主要是楼上505室阳台给水管道渗漏所致,4-6轴/D-A轴范围受损主要是楼梯间给水管道破裂漏水导致。原告为此支付了房屋受损原因鉴定费7000元。根据该鉴定意见,2019年9月17日江西荆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损害价格作出江公建价鉴字(2019)第10号工程造价司法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鉴定工程修复费用为26778.87元(其中505室承担责任造价为5526.67元,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造价为21252.2元)。原告为此支付了房屋损失鉴定费3000元。
庭审中,原告除了要求被告按鉴定报告赔偿房屋损失及鉴定费之外,还要求被告赔偿因房屋渗漏发霉导致其家中电器、衣物、家具的损失及需在外租房居住的租金损失合计10500元。但原告对其所称电器、衣物、家具的损失未申请鉴定,所称的租金损失,尚未实际产生。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房屋受损,系楼上被告**的房屋阳台给水管道渗漏和被告抚州水务公司在楼梯间所装的给水管道破裂所导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排除向原告家渗水的妨碍,并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请,应予以支持。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失5526.67元,被告抚州水务公司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1252.2元;原告为此支付的鉴定费损失10000元,由被告**承担2000元,被告抚州水务公司承担8000元。
至于原告主张的因房屋渗漏发霉导致其家用电器、衣物、家具损失及租金损失计10500元,因家用电器、衣物、家具损失未作鉴定,无法确认其损失原因及价值,租金又尚未发生,故原告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坐落于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31号(原印机厂宿舍21#楼)1幢5单元505室房屋阳台的给水管道,以排除对原告**的妨害,并赔偿原告**房屋损失5526.67元、鉴定费2000元;
二、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复坐落于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31号(原印机厂宿舍21#楼)1幢5单元楼梯间的给水管道,以排除对原告**的妨害,并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1252.2元、鉴定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被告**负担72元,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节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星余
书记员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