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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供水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925号
原告抚州市供水公司,住所地:抚州市荆公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16255290-8。
法定代表人戢喻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个体户,住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市供水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州市供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抚州市供水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节辉
审 判 员  陈海华
代理审判员  郭淑芬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