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4838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4月14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木香,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系原告**母亲,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52908Y,住所地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汝水大道6909号。
法定代表人:戢瑜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有关证据材料尚未以生效裁决的形式予以确认为由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慧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