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002民初2236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4月14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原告**母亲。 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大道6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52908Y。 法定代表人:戢瑜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360102196403296350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临川区青云峰路31号21栋5**505室,2019年2月3日,楼下住户向原告母亲反映楼下天花板发霉,原告才发现原告屋内墙面、地板都发霉,其中主卧室和客厅靠楼梯间的墙面霉变最严重。客厅靠楼梯间墙面处电视机木柜内部霉变严重,主卧室靠楼梯间的墙面的木柜储物柜底板、侧板霉变严重,衣柜木柜内部发霉,地板变形。初步排查漏水原因发现是被告公司的给水管管道破裂漏水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505室的损失是由其自己的水管破裂所造成。原告举证的证据材料与本案关联性不足,原告提供的鉴定书是针对原告楼下住户405室的鉴定,与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损失无关联。该鉴定书明显是违法的,是代替法院来判案,且405室的损失与原告505室的损失无法进行参照。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31号(原印机厂宿舍)21栋5**505室的业主。2019年2月3日,楼下405室业主**发现自家房间、客厅的墙面、天棚、木质衣柜等处出现渗漏、发霉等情况,后发现其渗漏与楼上原告家中安装的给水管渗漏和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在楼梯间安装的给水管破损漏水有关,遂依法诉至本院。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2019年6月13日,***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诚鑫[2019]建鉴字第CXJSS19007号建设工程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房屋405室受损(因渗漏)主要原因是楼上505室阳台给水管道渗漏和楼梯间给水管道破裂导致。认定405室、505室的客厅、主卧室附件的渗漏是由于楼梯间给水管破损漏水,水通过混凝土楼板的毛细孔参透至室内造成的。该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赣1002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坐落于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31号(原印机厂宿舍21#楼)1幢5**505室房屋阳台的给水管道,以排除对**的妨害,并赔偿**房屋损失5526.67元、鉴定费2000元;二、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复坐落于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31号(原印机厂宿舍21#楼)1幢5**楼梯间的给水管道,以排除对**的妨害,并赔偿**房屋损失21252.2元、鉴定费8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各方均不服上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赣10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原告认为根据该案的鉴定意见,自己客厅靠楼梯间墙面处电视机木柜内部霉变,主卧室靠楼梯间的墙面的木柜储物柜底板、侧板霉变,衣柜木柜内部发霉,地板变形,是由于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楼梯间给水管破损漏水造成的,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505室主卧室和客厅的东侧因渗水造成的上述房屋损失金额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工程造价司法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房屋损失为14145.56元。原告为此支付了房屋损失鉴定费6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企事业信息、鉴定书、(2019)赣1002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2019)赣10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书、照片、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房屋受损,根据鉴定结论,505室的客厅、主卧室附件的渗漏是由被告抚州水务公司在楼梯间所装的给水管道破裂所导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请,应予以支持。根据江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工程造价司法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房屋损失为14145.56元。因此被告抚州水务公司应当向原告赔偿相关损失14145.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4145.56元、鉴定费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44元,被告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106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