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315号
原告: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中山中路341-10。
法定代表人:张步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岩、房伟琦,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17号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3号楼16楼1608室。
法定代表人:高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张宝、张乃文,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原告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59元减半收取76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坤瑞
人民陪审员 王敏成
人民陪审员 王 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