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轩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民初257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徽,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宝(系原告儿子),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生,江苏核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轩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兰路1号B3(7)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高兴艳,总经理。
被告:***新苏港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零区(原东洋大厦)4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男,工程部经理。
被告:***港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连云区中山中路34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8146K。
法定代表人:张步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倩、曹迪,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轩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苏港码头有限公司、***港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3元,减半收取2381.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刘 钧
人民陪审员  刘玉好
人民陪审员  赵仕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孙红岭
书 记 员  刘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