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民初257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徽,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宝(系原告儿子),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生,江苏核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轩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兰路1号B3(7)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高兴艳,总经理。
被告:***新苏港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零区(原东洋大厦)4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男,工程部经理。
被告:***港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连云区中山中路34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8146K。
法定代表人:张步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倩、曹迪,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轩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苏港码头有限公司、***港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3元,减半收取2381.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刘 钧
人民陪审员 刘玉好
人民陪审员 赵仕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孙红岭
书 记 员 刘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