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61***与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361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代理人:陈宇峰,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34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8146K。
法定代表人:张步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伟琦,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原告养老保险待遇,并随连云港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自2019年5月至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并按期支付原告今后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所应当承担部分的费用,直至2023年8月。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4年2月4日起到被告处工作,但是被告自2008年8月开始才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20条的规定,被告应按月支付原告养老保险待遇。因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向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本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社保纠纷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该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造成损失而赋予劳动者享有诉权。本案中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只是未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办理。为此本案争议实属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另对原告增加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自行缴纳社保费的事实,发生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上述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于本院)。
审判员  刘文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梦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