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执恢172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城关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0143518—9。
法定代表人姚占和,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
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工业园区畜牧基地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2019557—1。
法定代表人李青峰,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
(2014)临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1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9月28日本院向巴彦淖尔不动产登记中心、巴市住建局。临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函,根据协助单位的反馈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
综上,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约谈,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随
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
予终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 伟
执行员 范学军
执行员 侯立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邵儒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