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执恢172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城关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0143518—9。
法定代表人姚占和,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
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工业园区畜牧基地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2019557—1。
法定代表人李青峰,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
(2014)临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1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9月28日本院向巴彦淖尔不动产登记中心、巴市住建局。临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函,根据协助单位的反馈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
综上,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约谈,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随
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
予终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 伟
执行员 范学军
执行员 侯立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邵儒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