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6139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第三人: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新团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居民小组,住所地玉州区城西街道新团社区青团社区下彭142号。 法定代表人:***,组长。 第三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1934628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广西宁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515991X5。 法定代表人:**干,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新团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居民小组、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宁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2022年9月2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