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6189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第三人: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新团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居民小组,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新团社区青团社区下彭142号。
法定代表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1934628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西宁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515991X5。
法定代表人:**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新团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居民小组、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宁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以因铺面承租人系**母亲**,并非**为由,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