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民终1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州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6号院3号楼6门D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482014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段。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水塔路北一里2-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MA7AJ2FR4B。
法定代表人:***,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193462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段、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4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而该事实认定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4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凯
审 判 员 张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