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民终1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州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6号院3号楼6门D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482014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段。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水塔路北一里2-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MA7AJ2FR4B。 法定代表人:***,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193462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段、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4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而该事实认定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4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凯 审 判 员 张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