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7101执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车辆段,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永前路六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88609027G。
法定代表人***,该段段长。
被执行人陕西兴勃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北路227号******2-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555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71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桂71民终10号民事判决,执行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车辆段与陕西兴勃油脂有限公司检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961.6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陕西兴勃油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及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于2023年6月2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兴勃油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元(截止2023年6月25日可冻结余额为0元)。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兴勃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43.11元。除以上财产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兴勃油脂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兴勃油脂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