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执26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副总裁。
被执行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武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景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徐州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哈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徐州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64462.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徐州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462.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华登峻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