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哈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执26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副总裁。
被执行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武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景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大街566号。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哈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2日向第三人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1204.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华登峻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