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执恢17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现住宁津县。
被执行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武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之妻范润风名下的位于康博南大道333号德百花园玫瑰园小区2号楼2单元6层601号(产证号S137253号,面积218.51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之妻范润风名下所有的位于康博南大道333号德百花园玫瑰园小区2号楼2单元6层601号(产证号S137253号,面积218.51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福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