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执恢17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现住宁津县。
被执行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武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宁津县文昌小区15号楼3单元502室(房权证号:房权证鲁宁字第**,面积149.21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宁津县文昌小区15号楼3单元502室(房房权证号:房权证鲁宁字第**,积149.21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