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502执2710号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文蔚坊38号,组织机构代码:19942028-X。法定代表人:范伟,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82号(市检察院西侧),营业执照注册号:450521000000272。法定代表人:廖中晖,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5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方对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5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以(2019)桂民申3530号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因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桂0502执271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沈海浪
审 判 员 钟新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斐然
书 记 员 毛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