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珠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珠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浦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21执恢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西珠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合浦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文蔚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19942028X7。
法定代表人:杨朝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浦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南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498823441K。
法定代表人:冯心庆,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广西珠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4)合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总计划拨到被执行人合浦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银行存款30000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43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珠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95700元。此外,在之前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100000元,即截止当前被执行人合浦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总计偿还欠款39570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对余下款项进行分期偿还(具体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文本),同时申请执行人广西珠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是申请执行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故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521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发强
审 判 员 陈子良
审 判 员 黄训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远群
代书记员 朱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