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227民初75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广西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皓宇,男,汉族,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被告:合浦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文蔚坊**。
法定代表人:范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云,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民政局,,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城东体育广场
法定代表人:韦忠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权,巴马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干部。
原告***与被告熊皓宇、合浦县建筑工程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21日开庭进行审理。2020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因相关证据有待收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8元,减半收取631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638元,由本院退回6319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梁正华
人民陪审员 李正贵
人民陪审员 包昌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黄中华
书 记 员 杨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