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申35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浦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文蔚坊38号。
法定代表人:范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武诚,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笑,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82号(市检察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廖中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琨,广西振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荣,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再审申请人合浦县建筑工程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5民终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合浦县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英伦
审 判 员 黎兆丰
审 判 员 何厚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 媚
书 记 员 陆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