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珠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珠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521执2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珠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19942028X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 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委××队××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珠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1)桂0521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93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西合浦县××镇××村委××队××号房产,该房产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普查登记信息,未有任何材料(未发证),土地***集体所有。暂无法处置。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子 良 审 判 员 张  强 审 判 员 杨  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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