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606号
原告:朔州市豪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城区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米杰,职务:总经理。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岗区新平旺和平街12路。
法定代表人:高俊翔,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豪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豪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朔州市豪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朔州市豪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吉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守茂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