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瑞建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容城分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9民初94号之一
原告:北京瑞建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容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锦泰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6号房。
负责人:卢瑞根,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守茂,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平旺和平街12路。
法定代表人:高凌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瑞建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容城分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建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容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72元,减半收取计5686元,由北京瑞建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容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艳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