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4民初262号
原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前: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柴某。
委托代理人乔某。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邸某,山西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某,山西同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李某2。
原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前: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确定了履行期限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前: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前: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2元,减半收取397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邱慧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