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民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1,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河北省沧州市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原审应在查明**与**、孙某的关系基础上,认定**所签购买材料单据是否代表**、孙某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同时查明材料是否用于涉案工程,以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齐立波
审判员 苗建萍
审判员 车 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