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申2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曙光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平旺和平街12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住大同市云冈区。
再审申请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2民终21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远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的法律基础是其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买方为***,合同的卖方为***远公司,***远公司可以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向***主张给付货款,其依据是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因***远公司与再审申请人无任何法律关系,所以无权向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综上,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再审并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十五冶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合同双方是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十五冶公司,且工程款也是十五冶公司直接支付给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同时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其从十五冶公司承包的66077部队工程中的第一、二标段建设工程全部交由***施工,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系违法转包,应为无效。鉴于案涉工程并非仅系劳务转包,工程结算价款应当包括涉案混凝土价款。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违法转包方,其与***就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亦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就涉案混凝土款项与***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综上,再审申请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 晓 斌
审 判 员 吴 捷 慧
审 判 员 李 学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