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申1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代理人):滕建超,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中渡新苑北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健,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江州社区那佃经济联合社北面信用代码91451400587109901J(1-1)。
法定代表人:刘劲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西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统田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XQHN4X。
法定代表人:叶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滕建超因原审被告广西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402民初243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滕建超以已经和原审原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滕建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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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滕建超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智忠
审 判 员 柳成功
审 判 员 方春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宏琼
书 记 员 黄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