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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2民初557号
原告:***,女,1958年10月24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现住信丰县,系受害人妻子。
原告:***,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信丰县,系受害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曾纪富,系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4年3月6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
委托代理人:郭上雄,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杰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FB9P0M。
法定代表人:隋文婷。
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建设路文汇苑*栋*单元。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玉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