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22执6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文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约定支付案件款2416197.65元,缴纳执行费4279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22民初7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万少卿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