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22民初2430号
原告:河南天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街道卓越太阳城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FDFN3E。
法定代表人:高文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河南天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天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天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付款项22万元及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因追偿权事宜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林州市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河南天锦建设有限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河南天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支付违约金。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10574号调解书,载明:“一、**于2021年12月29日前给付林州市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0000元,于2022年1月29日前给付林州市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0000元;二、若**逾期支付220000元,则林州市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要求河南天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9日前对该220000元代付;河南天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20000元之后,河南天锦建设有限公司可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由被告**支付河南天锦建设有限公司代付的22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并由**承担因追偿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1月4日代被告**向林州市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2万元。现原告依法向被告追偿。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代被告支付22万元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代偿款22万元及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天锦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22万元及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蔡贝贝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