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974号
申请人:佛山市恒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江公路路南边东朗(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内办公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1M5E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壹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8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TTQE43。
法定代表人:**演。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恒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壹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壹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413.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恒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壹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413.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2.0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恒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