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安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安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民申207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二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1980年11月26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静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多,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3民终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佐 玲
审 判 员 王  帅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格根珠拉
书 记 员 王 海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