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盛疆联众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民初1264号 申请人:新疆盛疆联众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街北一巷3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文化西路43号金地华庭小区二层4号门面房(12区2丘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盛疆联众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盛疆联众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8,317.81元的财产。本院审查后,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3)新0105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户账号×××的账户中价值92,772.6元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的账户中价值92,772.6元的财产;三、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行开户账号×××的账户中价值92,772.61元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新0105财保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户账号×××的账户中价值92,772.6元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新0105财保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账户中价值92,772.6元财产的冻结。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以及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盛疆联众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盛疆联众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齐 敏